构成、转让、修改至关重要。房地产价值超过该国现行最高最低工资的三十倍”。 因此,巴西的一般规则是,转让房地产物权的行为,例如信托转让,即信托财产作为债务担保转让给债权人,必须通过信托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共行为.. 然而,巴西的房地产信托转让是由专门法律(第 9,514/97 号联邦法)创建并受其管辖,该法律规定了房地产融资体系,确立了不动产信托转让并提供了其他措施。 该法第二十二条及其第一款对不动产的信托转让作出了界定,并规定:“本法规定的信托转让,是指债务人或者受托人在担保范围内,订立合同将其转让给受托人的合法交易。不动产可处置财产的债权人或受托人”。 “§1º 信托转让可以由个人或法人实体签订,并且不限于在 SFI 中运营的实体,并且除了完全所有权之外,其目的还可以是:”( ……)。 根据联邦法 9,514/1997 第 22 条第 2 款,我们认为信托转让并不专属于经营 SFI 的实体,因此,我们得到该法第 5 条第 2 款所带来的澄清,以下几句话: “§2° 分期付款的房地产销售业务、房地产租赁和房地产融资一般可以在与授权在 SFI 经营的实体相同的条件下达成一致。” 最后,第 9,514/97 号联邦法第 38 条规定:“本法提及的或因适用本法而产生的行为和合同,即使是旨在设立、转让、修改或放弃房地产物权的行为和合同,也可以订立。
通过公共契约或具有公共契约效力的私人文书”。 因此,通过私人文书执行信托转让合同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具有公共契约的效力,正如《巴西民法典》第 108 条的规定。 现在,根据 CNJ 本身进行的一项调查(包含在上述决定中),巴西 25 个州法院中有 20 个承认非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实体通过私人文书签署房地产信托转让合同。 SFI 表示,他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们不接受来自帕拉州、马拉尼昂州、帕拉伊巴州、巴伊亚州和米纳斯吉拉斯州的学生。 大多数法院遵循《民法典》第 108 条的解释,该条仅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规定了公共契约的要求,适用于涉及价值超过最高最低工资 30 倍的财产的物权的合法交易在国内。在房地产信托转让的情况下,第 9,514/97 号法律第 34 条规范了此类转让,明确允许使用具有同等效力的公共契约或私人文书来进行组建、转让、修改或放弃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对房地产的物权。 顾问 Candice Lavocat Galvão Jobim(报告员)在投票中强调了她的理解:“因此,禁止 TJMG 施加主要规范中未预见到的限制”。
换句话说,CNJ 的决定本身就承认 TJ-MG 的立场施加了法律未规定的限制。现在,尽管司法部具有规范米纳斯吉拉斯州公证和登记服务相关程序并补充立法和规范性行为的职能,但司法机构没有责任改变常规法律的确定,因为观察到的 。 CNJ 认识到,其对此事的干预可能会影响已在米纳斯吉拉斯州签署的合同,从而引发有关这些合同有效性的潜在法律纠纷。 如果 CNJ 的这种解释占上风,则与《民法典》和第 9,514/97 号法律相反,与 SFI 之外的财产信托销售相关的官僚主义和成本将会增加,这将损害该国的商业环境,因为销售信托被广泛用作一种担保形式,这对该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挫折。购买汽车时,务必遵守汽车制造商规定的强制检查期限( 各个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以免失去车辆的保修。 需要说明的是,强制检查是必要的,因为除了保证车内乘客的安全外,还可以防止由于缺乏维护而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多部件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磨损,必须及时进行检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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